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7民初57号
原告:***攀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穆坪镇穆坪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盛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攀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攀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攀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