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71民初103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分行,住所甘肃省**关市新华中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利民街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分行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分行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分行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6933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