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海纳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97942363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工业园渠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0EH26H,住所地甘肃省**关市新华南路111号天诚广场第10层第1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海纳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5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年4月6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