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166号
上诉人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忠义,被上诉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何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茜 审判员 姚 丹 审判员 古维贤
书记员 刘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