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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1913号
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原告四川爱通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松
法官助理 周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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