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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4149号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98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张明
书记员 张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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