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26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鹅公岭社区3号厂房(鹅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东聚建材城**幢***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7419.65元、执行费16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证券,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实施信用惩戒。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序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