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韦**。
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宋**。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9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存在瑕疵,目前无法进行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思阳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