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

法定代表人韦**。

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宋**。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9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存在瑕疵,目前无法进行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思阳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