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恢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新兴街213、215号。
法定代表人韦人铭。
被执行人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1栋3层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留增。
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桂0108民初9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958204元,未到位标的为2981393.95元及利息。
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存在瑕疵,目前无法进行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金汛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思阳
审判员  曾石贤
审判员  廖思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