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002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被执行人河池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原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请执行人广西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县级河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河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24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退还申请执行人定金50000元及占用定金利息9848.16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池分行账户存款18万元至本院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县级河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河法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
审判员谭津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