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3798号
原告: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公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定西市安定区新城佳苑13号楼4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94元,由定西力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