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02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人,住平凉市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佳苑13号楼4**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6年7月21出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真与被告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嘉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由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409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承担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欠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农民工保证金1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承担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欠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4日,嘉乐公司与***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作为嘉乐公司的合同制员工或合作经营人与嘉乐公司共同承包经营嘉乐公司承接的安定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工程五标段(下称棚户区改造五标段)”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定西工务段永定西路家属院、师专家属院、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环卫站家属院。结构类型为管网和外墙保温,内容为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包范围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约定履行的全部过程、工作内容及缺陷责任保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1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90日,合同价款为4036544.19元,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3月9日,***代表嘉乐公司将“棚户区改造五标段”项目工程中的环卫站家属院管网(雨水、污水、给水、供暖、桥架、地面硬化、院墙、马路文化墙)、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管网(雨水、污水、给谁、供暖、桥架、地面硬化)、师专家属院(桥架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于2020年3月9日按照嘉乐公司与***的指示,***公司账户支付13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之后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对分包内容按照约定进行了全部施工,于2020年10月26日施工验收完毕,后双方于2021年3月18日签定了《定西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确认***施工总工程价款为570000元,累计支付163760元,下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共计406240元,备注:钱数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双方签字确认,落款时间2021年3月18日。结算单签订后,嘉乐公司及***均未依约付款,经多次催要陆续支付部分款项,目前尚拖欠工程款204090元未支付,农民工保证金130000元未退还。 嘉乐公司答辩称,一、嘉乐公司从未委托***与***签订分包合同,嘉乐公司也不允许分包,嘉乐公司与***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不允许分包。二、***诉称***代表嘉乐公司,嘉乐公司不认可,***无法代表嘉乐公司。三、***诉称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入嘉乐公司账户,嘉乐公司从未要求***支付该笔款项,嘉乐公司要求***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通过***的账户支付过该款项,工程质量保证***公司已经退还给***。***与***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嘉乐公司无关,嘉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嘉乐公司就案涉工程所有款项均已向***付清。***给嘉乐公司支付130000元并不是***公司要求的。 ***答辩称,***和嘉乐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将其中一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向***的施工队进行分包,***与嘉乐公司有合同约定,欠付***工程款是因为资金没有到位,合同约定款项要打入***指定的账户,但是***指定的账户只收到了一部分。***向***分包以后,由安定区住建局统一验收。***施工过程中,通过安定区住建局指定账户发过两次农民工工资。剩余工程款,因嘉乐公司未向***支付,故***未向***支付。对于***诉请的金额无异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后要向定西市农民工专户打入指定账户,嘉乐公司称谁做这个工程钱就由谁缴纳,***也认为是这样,所以就由***缴纳了这笔款项。工程保证金是12万多,加上一部分保险,总共130000元,由***转入嘉乐公司账户,嘉乐公司收到130000元后全部交到安定区住建局。130000元未退还。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工商登记信息3份,证***公司基本情况。二、2020年2月24日《项目承包经营合同》3份,证明***与嘉乐公司的合同关系。三、2020年3月9日***银行交易明细、2020年3月10日嘉乐公司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明***按照约定***公司缴纳130000元农民工保证金的事实。四、2021年3月18日《定西市安定区2020年旧楼改造五标段施工总包单位: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3份,证明经双方结算,原告工程总价款为570000元,至2021年3月18日,嘉乐公司及***尚拖欠工程款406240元未支付。五、2019年9月27日《定西市安定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工程五标段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2019年11月14日《定西市安定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工程五标段施工中标结果公告》,证明案涉项目系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招标***公司投标、中标获得。六、发票3份,证明本案***因诉讼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1002.27元。 嘉乐公司质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有异议,案涉工程是***和***合作承包的,由***作为项目经理。***提出要分包,嘉乐公司不同意。嘉乐公司一直对接的人是***和***,嘉乐公司认为***和***恶意串通,损害嘉乐公司的利益。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嘉乐公司收到过该款,***公司并未要求***支付该款项。证据四结算单没有***的签字也没有嘉乐公司的签字,不认可;2021年1月20日安定区住建局正式竣工验收,已经结算,***提交的结算单时间是2021年3月20日;对数额有异议,***与***之间的协议与嘉乐公司和***之间的协议是一致的,嘉乐公司中标价4036544元,审计结算价3278139.26元,中间审计掉了80万,每一个分包项目都有审定的金额,原告陈述的570000元与嘉乐公司审计的金额不一致,故不认可。证据五无异议。证据六无异议。 ***质证为无异议。 嘉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科目账目明细账本1份、职工花名册及转账记录表1份、证***公司已将农民工工资、材料费全部付清,不存在原告陈述的欠付农民工工资或欠付材料费的情况。二、发票3份,嘉乐公司应***要求向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80000元,该380000元包含在嘉乐公司所有支付的款项中。三、安定区住建局对本工程给嘉乐公司的结算书复印件3页(只提交结算书中有结果的3页),证***公司承包的所有的工程经结算审定价款为3278139.26元。四、***证人证言1份。 ***质证为,证据一科目账目明细账本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不能证***公司陈述的将包含***所施工范围的款项全部付清;职工花名册及转账记录表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将工资表呈报给嘉乐公司后,***公司支付,但是嘉乐公司将所有农民工工资汇总在一起,意图证明将***的全部款项付清,不能成立。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实嘉乐公司证明目的。证据三对该组证据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嘉乐公司与安定区住建局就所有案涉五标段工程进行的工程总价款的审计,与***所承建的案涉工程没有关系。证据四***证言不认可,与客观证据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矛盾,证人与该项目或嘉乐公司有重大利益关系,证人要证明项目有其承包。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人与***之间是否是合伙关系,或在该项目如何分配项目资产,与***作为实际施工人***公司和***主张的工程款之间没有关联性。故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质证为,工资表中的数额无异议,但是对人员有异议,有大部分不是旧楼改造工程工地现场人员。支付到**公司的款项予以认可。嘉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时候没有通过***,发放人员名单有问题。证据三核减项目很明确,涉及***的只有第6项。证据四证人证言不可信,***与***有对账凭证,打到**的账务具体情况***与***都作了结算,并且双方签字。***和***系合作关系,双方的对账单写得很清楚关于标段的情况。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20年2月24日《项目承包经营合同》3份,证明***与嘉乐公司之间有实际的关系,并不是被告嘉乐公司陈述的,***不参与项目。案涉项目是由***承包的。 ***质证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 嘉乐公司质证为,不认可。工程是由***承包负责的,不是由***负责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4日,嘉乐公司与***签订《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作为嘉乐公司的合同制员工或合作经营人,以项目承办人的身份,承包经营嘉乐公司承接的安定区2020年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房)工程五标段(下称棚户区改造五标段)”项目工程,工程地点为定西工务段永定西路家属院、师专家属院、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环卫站家属院。结构类型为管网和外墙保温,内容为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承包范围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所约定履行的全部过程、工作内容及缺陷责任保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31日,工程总日历天数为90日,合同价款为403.654419万元,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3月9日,***将“棚户区改造五标段”项目工程中的环卫站家属院管网(雨水、污水、给水、供暖、桥架、地面硬化、院墙、马路文化墙)、财产保险公司家属院管网(雨水、污水、给谁、供暖、桥架、地面硬化)、师专家属院(桥架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于2020年3月9日按照嘉乐公司与***的要求,***公司账户支付130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后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对分包内容按照约定进行了全部施工,于2020年10月26日施工验收完毕,后***与***于2021年3月18日签定了《定西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确认***施工总工程价款为570000元,累计支付163760元,下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共计406240元,备注:钱数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双方签字确认,落款时间2021年3月18日。结算单签订后,目前尚拖欠工程款204090元未支付,农民工保证金130000元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举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具有严格的规定和操作规程,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本案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承揽的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确认原告***施工总工程价款为570000元,累计支付163760元,下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共计406240元,对未付工程款204090元应当继续支付,并按照年利率3.7%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退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0000元。原告***请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409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承担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56元、保全费21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