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公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佳苑13号楼4**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02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需缴纳标的款53820元、执行费707元。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