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公路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佳苑13号楼4**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02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需缴纳标的款53820元、执行费707元。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二、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