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18层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2MJ79。
法定代表人:彭立贵。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四川川运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拖欠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度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珂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