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888号
原告:甘肃峰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才,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峰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受理。本案经本院审查原告起诉案由错误,且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无法联系被告到庭,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峰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