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执字第574、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市华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初字第3354、335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宏景花园3-3-306室(房权证号:01××87)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宏景花园3-3-306室(房权证号:01××87)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