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879号
申请人(原告):山东滕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群,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被告):山东耀鸿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聂荣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山东俊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被告):聂路,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被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被告):聂敬,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滕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耀鸿玻璃有限公司、山东俊隆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聂路、聂蔷、聂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或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28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