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华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褚帅、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滕法执字第574、575号
申请执行人褚帅,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华夏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1)滕民初字第3354、335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宏景花园3-3-306室(房权证号:01××87)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杰
审判员邱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