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03民初2024号
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
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运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运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14748元及利息5073.31元(货款14748元按月息1分自2016年5月24日暂算至2019年4月1日止,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好运来公司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2016年5月24日,被告***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兹有***欠***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万肆仟柒佰肆拾捌元(¥14748),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0日前,备注:超过还款日期未归还,按1分月息计算,时间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2019年5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上述欠款系欠公司货款。本次诉讼,原告好运来公司支付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好运来公司提供的欠条、通话录音、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好运来公司货款14748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欠条约定支付货款,逾期不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好运来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748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荆笑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戴梦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