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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2266号
原告:无锡罗克维尔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6号定制馆三楼1136-2-3-012。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
被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孝义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南,系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罗克维尔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罗克维尔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罗克维尔智能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罗克维尔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罗克维尔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莉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