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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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7192229XB,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孝义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WHL7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33号62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02民初6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9541.35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7898.6元,保全费41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但已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及收益性保险信息。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另案拍卖,该拍卖款已被另案诉讼保全,暂时无法发放。已另案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截至2023年5月25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5524元、执行申请费932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但已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2执14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