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02民初1910号
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涂小勤,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质量保修金51543.90元,逾期付款损失8368.37元(逾期付款损失按应付质保金25771.9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4月27日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逾期付款损失按应付质保金25771.9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4月27日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此后逾期付款损失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华源·印象城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位于金华市的工程选用原告的栏杆产品,工程内容为华源印象城楼梯扶手,阳台护栏,室内飘窗护栏,楼梯休息平台护栏,空调栏杆,靠墙扶手的制作、运输安装及相关的管理和配合工作,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暂估185万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付款方式按每月业主核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到位后15个工作日支付已核定工程量的70%,全部安装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付至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算,质量保修金不计逾期付款损失,保修期满一年后退还1.5%,第二年退还扣除保修费用之后的余款。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2014年4月28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总金额为1718130元,并要求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扣除未到期的工程保修金51543.90元,被告还剩1516586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2014年原告向婺城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合同两年保修期已过,被告仍有3%质量保证金51543.90元未返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8日,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华源·印象城栏杆制作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位于金华市的工程选用原告的栏杆产品,工程内容为华源印象城楼梯扶手、阳台护栏、室内飘窗护栏、楼梯休息平台护栏、空调栏杆、靠墙扶手的制作、运输、安装及相关的管理和配合工作;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暂估185万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对各内容的具体单价进行了明确;付款方式按每月业主核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到位后15个工作日支付已核定工程量的70%,全部安装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付至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算,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一年后退还1.5%,第二年退还扣除保修费用(如产生该项费用需双方核定)之后的余款。
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718130元。因被告未按约全额支付工程款,原告曾于2014年11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516586元工程款,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已履行完毕。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19日完成竣工备案。但被告至今未将工程款的3%即51543.90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华源·印象城栏杆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为被告完成栏杆制作,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在两年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及第二年退还原告相应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故被告应于2017年3月19日退还1.5%的质保金即25771.95元、于2018年3月19日退还1.5%的质保金即25771.95元。被告至本案判决时仍未按约退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对原告诉请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51543.90元,并支付该款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月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25771.90元自2017年3月20日始计算,另25771.90元自2018年3月20日始计算);
二、驳回原告金华好运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