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17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