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皖1122执1781号之一
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2019)皖1122执17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062.5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