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11民终2093号
上诉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诺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诺环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不欠上诺环保公司货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在一审中始终没有提出相应证据证实己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给上诺环保公司;一审庭审结束后,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对涉案标的物进行验收。2019年6月6日,双方对河南舞钢市(75㎡)水冲移动厕所进行联合检验验收,发现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供应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上诺环保公司认为,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交付的标的物没有验收合同,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约定,上诺环保公司不应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
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由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上诺环保公司通过投标取得河南省舞钢市(75㎡)水冲移动厕所的装备合同,然后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购买移动厕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安装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上诺环保公司必须将产品验收完毕,如有异议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出售的产品及安装合格;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上诺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反映出上诺环保公司收了发包方的工程款,且答复支付移动厕所款,由此可以认定验收合格;该移动厕所已经由上诺环保公司交付发包方使用,至今没收到产品需要维修的任何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发包方都没有对产品质量以及安装提出异议;一审庭审后,一审法院联系双方当事人要求对产品进行验收,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派人到现场,发现移动厕所已经使用了,发包方没有去人,由此可见上诺环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诺环保公司支付货款35万元及30%违约金10.5万元,合计45.5万元;2.判令上诺环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0日,上诺环保公司为甲方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书》,由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为上诺环保公司提供移动厕所,型号为装配式水冲,数量为1台(75平方),单价为35万元,合同金额为35万元,含运费、含安装及16%增值税发票。交付日期为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始安排车间生产制作,并在15天内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二次拼装及水电安装,乙方在35个工作日内交付完工。交货验收为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拼装,安装完成后,甲方负责提供验收时所必须的条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乙方交付产品的规格、数量、材质与合同及方案书规定一致,甲方不得拒收退换;甲方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如甲方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工程款到达账户后第一时间将款打入乙方账户,若工程款项未到达甲方账户,甲方也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打入乙方账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备注:协议项下货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的,每天以所拖欠款项金额的3%向乙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付的,乙方的实际损失也应由甲方承担)。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开始为上诺环保公司生产制作所需的移动厕所,并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安装,于2018年10月14日安装完毕。上诺环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与上诺环保公司联系,上诺环保公司拖延不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与上诺环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诺环保公司提供所需产品并安装完毕,上诺环保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买受人,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书面提出,上诺环保公司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上诺环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故对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要求上诺环保公司支付货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要求上诺环保公司按照所拖欠款项金额的30%向乙方赔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上诺环保公司在工程款到达账户后第一时间将款打入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账户,若工程款项未到达上诺环保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也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打入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协议项下货款到上诺环保公司账户后,上诺环保公司每逾期一天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支付的,每天以所拖欠款项金额的3%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赔付违约金,因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诺环保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且该约定明显过高,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调整。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诺环保公司应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诺环保公司辩解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后其在收到采购方的工程款后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目前此条件未成就,其有理由不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因合同约定上诺环保公司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书面提出,上诺环保公司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即使工程款项未到达上诺环保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也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打入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故对上诺环保公司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欠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0元,由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诺环保公司举证了:1、2019年6月10日的安徽上诺公司的函一份;2、河南舞钢市(75㎡)水冲厕所联合检验记录表;3、上述证据邮寄的快递凭证。证明目的:上诺环保公司到现场查看标的物是不合格的,与合同中约定的参数是不相符的。已通过邮寄方式将证据1、2邮寄给正风环保设备公司。 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三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3不清楚。上诺环保公司没有退货就视为货物已经合格了,安装是否合格要在安装完毕后综合验收;检验记录是上诺环保公司单方记录的,且发包方没有说过产品不合格。 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举证了:光盘一份,证明目的:标的物已经交付并已使用。 上诺环保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两方进行验收,不需要发包方进行验收,经现场查看发现有许多地方与合同约定不符,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不愿意签字认可。
本院认为,上诺环保公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正风环保设备公司生产安装水冲移动厕所所用的材料及配件要按上诺环保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及相关图纸执行,故双方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上诺环保公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在《合同书》中约定的交地点是河南省舞钢市,河南省舞钢市即是上诺环保公司承建工程地点,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诺环保公司收到了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依照《合同书》交付的标的物(75㎡)水冲移动厕所。上诺环保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可确认上诺环保公司收到了合同标的物(75㎡)水冲移动厕所,且已安装完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第四条第3项明确约定上诺环保公司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书面提出,如上诺环保公司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刚视为验收合格。故上诺环保公司主张其公司没有收到合同标的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诺环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上诺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本院对上诺环保公司举证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不予以认定。因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达 审 判 员  葛敬荣 审 判 员  田 祥
法官助理  黄少华 书 记 员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