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1122民初1921号
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与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诺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史佃文,被告上诺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与上诺环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诺环保公司提供所需产品并安装完毕,上诺环保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买受人,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书面提出,上诺环保公司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上诺环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故对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公司要求上诺环保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要求上诺环保公司按照所拖欠款项金额的30%向乙方赔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上诺环保公司在工程款到达账户后第一时间将款打入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账户,若工程款项未到达上诺环保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也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打入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协议项下货款到上诺环保公司账户后,上诺环保公司每逾期一天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支付的,每天以所拖欠款项金额的3%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赔付违约金,因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诺环保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且该约定明显过高,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调整。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诺环保公司应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诺环保公司辩解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后其在收到采购方的工程款后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目前此条件未成就,其有理由不支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货款,因合同约定上诺环保公司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向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书面提出,上诺环保公司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即使工程款项未到达上诺环保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也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打入正风环保设备公司账户,上诺环保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故对上诺环保公司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上诺环保公司为甲方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书》,由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为上诺环保公司提供移动厕所,型号为装配式水冲,数量为1台(75平方),单价为350000元,合同金额为350000元,含运费、含安装及16%增值税发票。交付日期为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始安排车间生产制作,并在15天内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二次拼装及水电安装,乙方在35个工作日内交付完工。交货验收为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拼装,安装完成后,甲方负责提供验收时所必须的条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乙方交付产品的规格、数量、材质与合同及方案书规定一致,甲方不得拒收退换;甲方应在安装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进行验收完毕,若有异议,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如甲方未及时进行产品验收或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工程款到达账户后第一时间将款打入乙方账户,若工程款项未到达甲方账户,甲方也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部打入乙方账户,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备注:协议项下货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的,每天以所拖欠款项金额的3%向乙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赔付的,乙方的实际损失也应由甲方承担)。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开始为上诺环保公司生产制作所需的移动厕所,并于2018年10月10日进行安装,于2018年10月14日安装完毕。上诺环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与上诺环保公司联系,上诺环保公司拖延不付,正风环保设备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正风环保设备公司提供的与上诺环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安装照片、电话录音及正风环保设备公司和上诺环保公司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0元,由被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敏
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