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2民初22号
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迎宾大道纬二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978740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上窑镇206国道。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诉讼主体有误,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安徽正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宝联

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仲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