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首七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雪山合苑商业配套23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316省道西侧、南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首七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首七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