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59号
申请人:中首七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雪山合苑商业配套23号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316省道西侧、南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首七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中首七建(山东)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