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316省道西侧、南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