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执保333号之二
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索镇后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316省道西侧、南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齐森电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银行账户为1584********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