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森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与山东美森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727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定陶陶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美森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连接线东侧500米、北外环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恩仲,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森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被告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恩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美森公司归还下剩工程款1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美森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与美森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为美森公司出清工为美森公司建二层餐厅钢结构部分800平方米,每平方35元,共计劳务费为***000元。美森公司只支付给***10000元劳务费后,下剩的18000元劳务费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请判如所请。
美森公司辩称,***没有干完合同约定的工程,也未验收,手续也没有提供,损坏的没有维修,不能支付18000元。按合同要求,***开工前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且在营业执照范围中包含钢结构施工等相关内容,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制作安装图纸,合同要求20日内完工,***施工了***天都没有提供以上相关资料。二层餐厅实际面积768平方米,与***所述不符;制作的主框架梁不够长,螺丝眼不对,安装不上,造成损失6000元,主框架梁配件损失3600元;檩条没安装拉筋,无法承受压力,质量达不到要求;檩条加工错误66根,每根损失50元,共计3300元;顶瓦长短不齐差30公分,坡度相差90公分;墙瓦、一楼顶瓦没有安装,工程没有完工;***之前建设的部分车间漏雨,造成损失近万元;由于漏雨造成车间内安装好的机器设备电线无法接通,无法进行试机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由于***报错尺寸导致剩余包边,造成损失共计***6.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4日,***与侯恩仲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承包美森公司二层餐厅钢结构工程,单价为35元每平方米,承包方式为清包工,施工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完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最后一页空白处增加约定“楼梯除外、筋梁除外,平方改为800㎡,合同价款***000元”,侯恩仲签署“同意”并签字。***自认美森公司已支付10000元劳务费。
本院认为,侯恩仲作为美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签订合同的后果应由美森公司承担。***为美森公司提供劳务建设钢结构工程,美森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主张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美森公司予以否认并称因***所建设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美森公司已自行施工建设完成。涉案工程虽未验收,但已竣工,美森公司对其辩称的工程非***所建设完成未提交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现***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并完成工程建设,美森公司应依约支付劳务费。双方约定的劳务费为***000元,美森公司已支付10000元,***要求美森公司支付下剩劳务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美森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山东美森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献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晓强
书 记 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