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3143号
原告: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双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生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望仙场街33号5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生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7元,由成都汇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姗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