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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珙县弘富装饰有限公司与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26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弘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
法定代表人:*大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依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弘富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执9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学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