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043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鞋都6213室。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厦门一街4号天一国际办公楼法务部。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族别不详,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