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369号 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四队。 法定代表人:**,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四巷86号9栋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