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茆志忠、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茆志忠,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四巷86号9栋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2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0650元(其中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