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四巷86号9栋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3月13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比亚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努尔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