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6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四巷86号9栋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1民终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3月13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比亚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努尔阿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