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859号
原告:新疆***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1栋13层写字楼13-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北四巷86号9栋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达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