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41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行政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先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4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