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520号
申请人:临朐富润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5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70700310333302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通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北陈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26681428X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卧龙路口北侧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6622195R。
法定代表人:衣同岳,经理。
被申请人:衣同岳,男,***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黄红,女,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粟山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案外人:***,女,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案外人:***,男,1959年3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59********,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纸坊村。
案外人:谭兵,男,198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自愿以其房产三处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我院作出(2017)鲁0724财保14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名下的房产。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经本院审查后立案。现因案外人谭润岭提供鲁G×××××号轿车一辆、案外人谭兵提供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处作为保全担保,以替换案外人***先前提供担保物(房权证号为临房改20000354)。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谭兵以新的担保物替换案外人***先前提供的担保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所有的谭润岭鲁G×××××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谭兵所有的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处;
三、解除对***所有的证号为临房改20000354号房产的查封。
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