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粟山东路北**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本院作出的(2018)鲁0724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潍坊通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或查封公告)。
二、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锋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