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2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法执字第8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粟山路北黄营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朐县金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临朐县金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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