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付波与***、王建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付波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641-1号
原告付波。
被告***。
被告***,山东省临朐县冶源路竹泉路2号。
被告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粟山路北黄营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龙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城街18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被告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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