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3295-1号
原告**。
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临朐华科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临朐华科门业有限公司、**、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军豪铝业有限公司、***、**、临朐华科门业有限公司、**、潍坊龙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藏、赠与等。
根据需要,原告应于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保全措施,逾期不申请,原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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