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3725号
原告: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北侧(洩湖税务分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清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芙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钟诗轩。
原告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以被告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西安博润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全栋
书 记 员  孟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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