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878号
原告:陕西通科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长青村南关路90附2东侧2楼2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度都区滨河西路大秦御港城10号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科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科秦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科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通科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科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通科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