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1民初3218号
原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诉讼中,宜宾市奔驰广告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经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3日,原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54元,减半收取计5827元,由原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法官助理 梁小玲
书 记 员 罗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