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7604号
原告四川大卫爱尔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卫爱尔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因被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四川大卫爱尔门业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原告四川大卫爱尔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德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卫爱尔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波
法官助理 孙琳
书 记 员 李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