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3民初1709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被告:新疆鸿源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团结北路阳光波尔多小区25号楼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鸿源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